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2019-08-3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費用之認列,並非僅以有無支付事實認定,尚須檢視費用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如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才可以認定。
該分局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50萬元,經查核發現,所列報之飯店及民宿住宿費,該公司僅提供飯店及民宿之發票,未能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無法認定與甲公司之營業有關,乃否准甲公司列報,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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