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2019-08-08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8.07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令
摘要:
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說明:
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