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2019-08-05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7.08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令
摘要: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說明: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