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緩課股票之股利所得稅規定。

2019-06-25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1. 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第16條及第17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6.24台財稅字第10704701480號令
摘要:
核釋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緩課股票之股利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股東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取得公司以其87年度盈餘增資緩課所得稅之記名股票,於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或第5項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