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並依規定用途使用者免徵營業稅

2019-05-24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之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該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取得之租金收入,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