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2019-05-17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5.16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
摘要:
核釋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說明: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