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之後續催報、核定及處罰規定。

2019-05-06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4.26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
摘要:
核釋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之後續催報、核定及處罰規定。
說明: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應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