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申請作業,自108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了!

2019-02-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申請作業,自108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08年3月15日止,有此需求的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臨櫃向稽徵機關申請。
該局說明,「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項目包括:(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二)不提供本人扣除額資料;(三)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07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6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105及106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另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申請人申請本項作業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無法查詢」申請人本人之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僅能查調其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資料者,需另行提示委任書及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另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符合分開申報者外,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申請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申請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本人及其配偶提出申請,適用於106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二)變更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自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四)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由原申請人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前開各項需求者(詳附表),請把握於108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另申請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08年4月25日至5月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市話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不適用者,請務必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行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