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019-01-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所得,因生存配偶漏未申報,其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存配偶於隔年5月底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生存配偶僅申報自己所得,漏未將被繼承人生前所得併計申報,經國稅局以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裁處罰鍰,其罰鍰部分,依財政部101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4750號函釋規定,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4月死亡,生存配偶於106年5月底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將被繼承人甲君105年度所得合併辦理申報,而遭處綜合所得稅罰鍰,因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自無於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洪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