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含固形物飲料品固形量未達18%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

2018-12-28
說明:

一、

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

廢止本部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及本部98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82960號函;修正本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刪除第1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