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7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之解釋令

2018-12-14

一、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7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7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8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

凡經收錄於上開107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處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