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2018-12-04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
,如包括不動產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
登記者,該協議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
產契據」,應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由立約人繳納
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若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無須
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免納印花
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
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