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回贈原贈與人免繳贈與稅

2018-11-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業使用,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 該所進一步說明,嗣後原贈與人如將該農地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胡雅雯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