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扣繳申報或申報納稅

2018-11-2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或外國機關團體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依其勞務與我國經濟關聯性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者,如可提供帳簿、文據並可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者,可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無法提供帳簿、文據者,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其課稅所得額如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如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 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廖美玉 電話:04-24852934轉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