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銷售額逾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起開立雲端發票

2018-11-28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108年起開立雲端發票。
該所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至我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於106年2月24日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營業稅。是依前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起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其全球化營運及交易型態特性,與一般營業人不同,明訂該等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
該所進一步表示,考量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尚須耗費時間和人力,財政部發布令釋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緩衝期,於此期間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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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銷售稅股蕭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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