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停業營業人辦理停業及停業中註銷稅籍登記之營業稅申報規定。

2018-11-16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11.05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
摘要:
核釋停業營業人辦理停業及停業中註銷稅籍登記之營業稅申報規定。
說明:

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

二、

廢止本部84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4164336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