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月5日預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修正案出爐

2018-11-06

財政部5日預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修正案,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應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申報方式可以傳真或其他方式,並經法務部調查局回復確認收件。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修正,主要是配合上周五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以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近日在台第三輪評鑑。財政部官員強調,有意見者,應在三日內陳述意見,否則修正案近日內將和上述兩個母法一起公告施行。

修正草案規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依資恐防制法公告的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負有通報義務。財政部官員表示,記帳業務者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依資恐防制法公告的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上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不得移轉、變更或處分,並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

同時,增列記帳業務者應申報所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規定。

記帳業務者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確認客戶身分: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發現客戶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對已取得客戶身分資料真實性有疑慮。

記帳業務者以非面對面方式與客戶進行交易、運用新科技辦理業務及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評估為高風險。

記帳業務者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臨時性交易也需確認客戶身分。 

記帳業務者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相關程序,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此外,經評估為洗錢及資恐的高風險客戶應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並作成書面紀錄。

轉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