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貨物遭銷貨退回 依兩狀況申報營業稅

2018-10-3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外銷貨物難免遇到退貨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退貨後是否要再次出口,攸關營業稅申報書怎麼填,提醒營業人依相關規定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後遭到銷貨退回,其營業稅申報分為兩種情形。首先,如貨物退回修理或更換良品後再出口,則應填具進口報單G7納稅辦法依「國貨復運進口,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規定,在復運進口時不處理,出口時也無須申報。

若外銷貨物退貨後不再出口,進口報單為G7,納稅辦法適用「國貨退回不再出口」,營業人應辦理復運進口金額申報,並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零稅率銷貨退回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