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公司法22條之1,自107年11月1日起實施『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2018-10-29

政府有鑑於我國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之會員,有遵守國際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犯罪之義務,於107年8月1日增訂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7年11月1日起實施『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申報制度,其註冊及首次申報期間為107/11/1至108/1/31止。

  1. 1.【年度申報】: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台。
  2. 2.【異動申報】:其有變動者,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3.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時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