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所得稅租稅優惠

2018-10-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1月30日新頒「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所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財政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令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指「外籍專業人士」的相關租稅優惠,二者通用對象及規定並不同。
  該局說明,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指「外籍專業人士」之租稅優惠,係指在臺從事特定工作、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達120萬元的外籍專業人士,由雇主所給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其眷屬之①來回旅費、②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旅費、③搬家費、④水電瓦斯費、⑤清潔費、⑥電話費、⑦租金、⑧租賃物修繕費、⑨子女獎學金等,可不列為該外籍人士之當年度之應稅所得。所稱「從事特定工作」,可參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相關規定,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等,及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而107年1月30日發布訂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係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係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並實際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以半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遇外籍專業人士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適用疑義,可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諮詢釋疑,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