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廢棄物邊境管理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環保署修正規定上路

2018-10-08

為完善廢棄物邊境管理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業於107年10月1日修正發布「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並於發布後3日實施,基隆關籲請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延宕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環保署本次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熱塑型廢塑膠:於輸入時,來源屬塑膠製造製程所產生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之下腳料、不良品,或非屬前述來源而供業者產製塑膠原料、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之廢塑膠;並限制輸入者需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以確保廢塑膠直接供給我國產業使用。

二、廢紙:於輸入時,來源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板,其用途為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並限制輸入者需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以確保廢紙直接供給我國產業使用。

基隆關表示,經查獲疑似廢棄物案件,即通知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進行判定,如核屬事業廢棄物,且於進口時未取具輸入許可文件者,除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責令進口人於接獲通知日起30日內將該廢棄物退運出口外,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基隆關籲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並於輸入前主動提供貨物相關文件,以免受罰。有關本次修訂內容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附加檔案,如有其他疑義事項請逕洽環保署,聯絡電話:02-2311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