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部分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僅能就住家部分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2018-10-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符合以下要件,始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一、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外,如該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時,可按照房屋稅籍資料上住家用之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以減少事後被調整補稅之情形。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蔡宛君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