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辦理暫繳申報

2018-09-27
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減輕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結算申報時一次給付稅款的壓力,營利事業應於10月1日前辦理暫繳申報,但符合以下情形者,免辦理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6.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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