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申請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018-08-22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