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及稅率說明

2018-08-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7年2月7日經總統公布,並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該所說明,本次稅改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部分修正重點及稅率說明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扺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與計算。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逾50萬元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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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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