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部分非供自住使用,僅能就住家部分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2018-08-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外,如該房屋有部分非供自住時,應按該屋住家用及營業用之比例正確計算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
    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之當年度利息的單據正本。
四、以當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每年
    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房屋若部分供營業使用,務請按該屋住家用營業用之比例正確計算扣除額,以免稽徵機關依查得之房屋稅籍資料,以登記住家用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後調整補稅。
如尚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綜所稅股蘇冠瑋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