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申請按自用住家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018-07-26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申請按自用住家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07.23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
摘要:
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申請按自用住家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