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發票記載有誤受罰,例如統一編號錯誤,以往查獲即受罰,財政部預告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符合特定情況即可不罰

2017-12-05

鑑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屬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者,係依買受人提供資訊據以登載,買受人倘未主動或正確提供,
尚難要求營業人自行發現登載錯誤之情事。為符實際,是類錯誤案件不論
營業人自行發現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後更正屬實,符合一定要件者,應得適
用免罰規定;其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事由者,並免予違章計次,以資衡平,
爰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增訂第四款。

資料來源-法規草案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