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徵免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

2017-10-23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明(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爰請財政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經財政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107年1月1日前規範過渡期間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是類補習班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以免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減少徵納雙方間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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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周容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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