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起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2017-10-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自105年起實施,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避免重複減除,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7月5日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1,500萬元,106年9月30日以2,000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不含土增稅之費用為20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房地交易所得額計算如下: 
1.房地交易所得額=2,000萬-1,500萬-200萬元=300萬元。 
2.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3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係出售新制房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惠文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