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申報注意事項

2017-10-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該所就房地合一新制提醒民眾申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以下簡稱新制);該筆所得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以下簡稱舊制):
1.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2.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屋、土地,如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新制,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規定申報納稅。
三、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及相關成本,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柯淑方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